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北
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
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工业园作为“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增加全资子公司 ACROBIOSYSTEMS HONGKONG LIMITED
及其全资子公司 ACROBIOSYSTEMS INC.作为“营销服务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
并增加美国和香港作为“营销服务升级项目”的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
做出的变更,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建设
效率。
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募集资
金投资总额等的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候选人陈劲秋女士、陈霞敏女士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充分了解上
述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及身体状况后,我们认为公司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
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
运作指引》3.2.4 条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陈劲秋女士、陈霞敏女士为公司副总经
理。
独立董事:许娟红、刘峰、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