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意见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
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8 年修订)、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1 年制订)
等规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引进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系双方真实
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及签订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引进
战略投资者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
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天津市政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
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及签订程序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和天津市政投资有公司签订《<附条件生
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新申报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撤回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的决定,
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变化因素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经过了审慎的分析与论
证,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及撤
回申请文件并重新申报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公司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的各项规定,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公司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及预案内容切实
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
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预案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见
公司的《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
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
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
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意见》之签字页)
郭永清 陆颖莹 许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