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电国际: 郴电国际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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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 事 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
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专题(临时)
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执行监督职能的重要组
织机构,对公司经营活动和董事会及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行为独立行使监督权,以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列席董事会,并就研究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或质疑。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必须对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
  (三)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
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一次在上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 60 日之内至迟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 30 日之前
召开,另一次在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后的 30 日内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主要是对公司半年度及年度经营情况
和资产运行情况进行审核,讨论确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
告等有关专项性工作。
  第八条   会议的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经财务总监验证和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半年度、年度
财务报告,重点审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
投资决策实施情况、资产质量和经营情况;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情况;
  (四)讨论监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书面通知
全体监事并附会议相关材料。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专题(临时)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
某些专题监督事项(包括重大监督事项)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专题(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三
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即可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运行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召开
监事会专题(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决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超越决策权限范围、
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决策可能严重影响资产安全;
 (二)公司已经或正在出现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公司利益和
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有违法、违
纪行为,将严重影响公司利益的;
 (四)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进行专项审计;
 (五)对董事会的决策事项进行专题讨论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六)监事会认为要召开专题(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专题会议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书面
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应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并附会议
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
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
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总经理、
财务总监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可按照监事会会议需要在会上请董事
会、总经理、财务总监通报企业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和提
出会议议程,监事会进行讨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董事会会
议记录及有关文件资料、总经理会议记录及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
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有效。
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采取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实行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的原则。
  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
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的执行
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以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
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
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在向股东大会报送会议决议报告前,可抄
送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董事会和总经理在接到监事会决议 5 日内
提出书面意见。如过时未提出书面意见即视同无异议。监事会应把
监事会决议报告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书面意见一并报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报告中有关建议如经股东大会批准,
监事会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会议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对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监事的签名。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或不同意见作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若与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或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
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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