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议案材料,基于独立、客
观判断的原则,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总经理议案的独立意见
何文健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上述聘任,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议案的独立意见
何文联先生、陆伟先生、魏一骥先生、张红霞女士、徐燕女士具备担任公司
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上述聘任,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三、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议案的独立意见
徐敏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具备岗位职责所
要求的职业品德、工作经验和知识技能,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其任职资格合法有效。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徐敏女士为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四、关于聘任财务总监议案的独立意见
钱浩杰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上述聘任,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五、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中的款项(包括但
不限于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
快票据周转,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雷新途、张律伦、邓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