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黑龙
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新增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的议案》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
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主要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亳州中药材商品
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能够
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崔少华: 林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