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电机: 方正电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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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浙六和法意(2021)第1166号
致: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
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指派吴媛丽、吕荣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下午13: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 据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载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
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下称“《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22日下午13: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冯融先生主持。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22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公司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均为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股份数222,300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0.044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东可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下
列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根据规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并披露,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99,484,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01%;
反对11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46.2888%;反对11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711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99,523,0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8%;
反对8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2%;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63.6077%;反对8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392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9,523,0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88%;
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3.6077%;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392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郑金都                   吴媛丽
                                    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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