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泽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资料
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万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万泽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
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独立立场判断,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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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计划或安排。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或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两个指标
均能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
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
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评
价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要求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
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并同意将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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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
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苏生
虞熙春
李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