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英: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2021-071)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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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ST华英   公告编号:2021-071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公司”)于2021年11月20日收到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信阳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1)豫15破申4号《民
 事裁定书》及(2021)豫15破6-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潢
 川瑞华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潢川瑞华”)对华英
 农业的重整申请。《决定书》指定由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为管理人。
 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2020年《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无法表示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13.3条的
 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
 风险警示;因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存在占用公司
 非经营性资金8,983.37万元,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条(五)及
 第13.4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11月1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11月22
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为“*ST华英”,股票价格的
日涨跌幅限制为5%。
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7
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披露了债权人
潢川瑞华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相关事宜。2021年11月20日,公司
收到信阳中院送达的(2021)豫15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
豫15破6-1号《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潢川瑞华对公司的重
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为管理人,根据《上市规则》有关规
定,现就公司被裁定进行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潢川瑞华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申请事由:潢川瑞华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为由,向信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二)法院做出裁定时间
  裁定的时间:2021年11月20日
  (三)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潢川瑞华以被申请人华英农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信阳中院申请对华英农业进行重整,华英农
业对潢川瑞华的重整申请无异议。
 信阳中院认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一般由住所地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华英农业工商登记地为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位于
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且属于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有管辖权。企业法
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本案中,华英农业虽然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但由于华英农业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完整的产业
链条,通过重整程序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经营能力,并较好的保障债权
人、企业职工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故华英农业符合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条件,华英农业的破产重整申请符合法律
规定,本院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
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
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潢川瑞华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河南
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信阳中院做出的(2021)豫15破6-1号《决定书》,信阳中
院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
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营业;
  (二)管理模式: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
营业事务模式。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杨律师、潘律师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产业集聚区禽类加工三厂院内
  电话:0376-3188895、16692838675
  三、法院公告情况
  债权申报期限:从法院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前,预重
整期间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不再申报,预重整期间临时
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的审查
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2日上午10时采取线上加
线下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方式及其他事项由管理人另
行通知。
  四、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公司因2020年度财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公司2020年《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无法表示意见,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13.3条的规定,
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4月3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因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存在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
金8,983.37万元,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条(五)及第13.4条规
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1年11月1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特别处理;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后,公司股票
将于2021年11月22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仍为“*ST
华英”,股票代码仍为“002321”,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
务》(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
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在
重整期间,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停复牌指引》规定办理,并
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华英农
业董事会。
      (四)管理人承诺
  根据信阳中院《决定书》以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华英农业
管理人承诺将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上市规则》等规定,
依法监督华英农业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五)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已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管理人向信阳
中院申请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信阳中院依法作出《复函》,
准许华英农业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有关方
面继续在现有基础上保持生产经营及做好员工稳定等重整相关的工作。
  (六)其他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第11.10.5条、14.4.10条、第14.4.11条的规
定,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披露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
议或者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等重整事项的进展,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并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五、风险提示
公司目前已处于重整进程中,债权人会议能否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推动
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
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7
条第(六)款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普通合伙)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2021年度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的,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
被终止上市:(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
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
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
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14.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
警示申请未被深交所审核同意。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 券 日 报》
《证券时报》《上 海 证 券 报》《中 国 证 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
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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