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泉实业: 江泉实业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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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江泉实业   公告编号:2021-062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
               行作出的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控股股东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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