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泉实业: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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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
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
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
势、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
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短期利益和
长远发展的关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制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方案,实行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规划制定与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
独立董事的意见,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和利
润分配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当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该遵循以下规定:
相结合等其他形式进行利润分配。
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现金分红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特殊情况是指:
收购资产所需资金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直接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电话、
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
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6)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面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决议后的 2 个月内,董
事 会必须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和机制
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
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方便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
才能生效。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由独立
董事发表审核意见。
同时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答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六)利润分配的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七)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
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八)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和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进行监督。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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