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盟新材: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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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
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人员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独立董事:徐坚 黄书敏 龙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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