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当代文体 公告编号:临 2021-096 号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修订《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如下:
序
公司章程原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
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 强公司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根据《中
强公司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
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 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及
章程。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十条 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毫不动摇坚持党
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企
全面从严治党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
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推动做强做优做大
国有企业。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
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党组织机构设置、人
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专职党
务工作人员按不低于职工总数 1%的比例
配备。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按
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 1%落实,从公司
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
业制度要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由党委、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组成,党组织发
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董事会发挥
决策作用、监事会发挥监督作用、经理层
发挥经营管理作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本章程第二十六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本章程第二十九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第(一)项情况形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第(一)项情况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公司党委
和公司纪委。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
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
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
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
等群团组织。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
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
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企业党的政治建设,坚持
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
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
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
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
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
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
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
议在本企业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
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
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
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
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企业
改革发展;
(七)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企业工会、
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
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
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主
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
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
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
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
题;
(四)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
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
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
要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
策的主要程序:
(一)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
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
见和建议。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
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
层提出;
(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担
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
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
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
成员进行沟通;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
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
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
委报告;
(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
员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作出的决策不符
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
符合市委、市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明
确要求,不符合企业现状和发展定位,或
事前未作严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可能损
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
法权益的,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
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
会形成明确意见向董事会、经理层反馈。
如得不到纠正,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党委议事的主要形
式是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会应
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
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决议,健全
并严格执行党委议事规则,不得以召开党
政联席会等形式代替召开党委会,所议事
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
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
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是公司党建工作第一责任
人,专职党委副书记对党建工作负直接责
任,纪委书记对纪检监督负领导责任,党
委委员实行“一岗双责”。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 (十六) 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回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回
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使。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计总资产 30%的;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 30%的担保; 总资 30%的担保;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
款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回购公司 款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回购公司
股份; 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企业重
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董事会根据党委研究讨论意见作出决定。
选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时,党委对董事会
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
见,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党组织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
出意见。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
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资 (一)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质押、置换、提供财务资助、租 产抵押、质押、置换、提供财务资助、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发生证券交易所 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发生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 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达到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 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本章程第五十五条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额超过 100 万元;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前述 2 到 6 项所述指标,涉及进行“提 前述 2 到 6 项所述指标,涉及进行“提
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 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
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涉及进 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涉及进
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 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 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 (二)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
担保的权限为: 担保的权限为: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
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 五十四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对于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
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 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关联 (三)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关联
交易的权限为: 交易的权限为: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但关联交易 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但关联交
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标准的,须在 易达到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标准的,须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权:
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事会会议;
(三)决定不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一十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八条所规定权限范围的事项; (三)决定不超过本章程第一百二十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九条所规定权限范围的事项;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 第一百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
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 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
到本章程一百一十二条所要求的人数时, 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所要求的人数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章程第第一百零
级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九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 本章程第六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
适用于监事。 适用于监事。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本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章程第二百零四条上列明的任意一家或多 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上列明的任意一家
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或多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提供相应的担保。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应的分割。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第二百零四条上列明的任意一家或多家指 程第二百一十五条上列明的任意一家或多
定媒体上公告。 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上列明的任意一家或 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上列明的任意一家
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一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百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上列明的任意一家 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上列明的任意一
或多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家或多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权。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人进行清偿。
《公司章程》进行上述修订后,相应章节、条款依次顺延。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以上修订条款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准登记后生效(修改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特此公告。
武汉当代明诚文化体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