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物业: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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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06        证券简称:南都物业        公告编号:2021-046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南
都房地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浙江南都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关于对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1〕102号)、《关于对浙江南都房地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0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韩芳、赵磊、陈红:
或公司)向控股股东浙江南都房地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房地
产)转款 1,100 万,2020 年 12 月 23 日,南都房地产将 1,100 转回南都物业账
户。上述事项公司未履行相关审议和审批程序,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公司还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财务记录不规范、人员独立性不足、三会
记录不规范、内幕信息登记表记录不准确等问题。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三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
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韩芳、
董事会秘书赵磊、时任财务负责人陈红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
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南都物业、韩芳、赵磊、陈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
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
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浙江南都房地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南都房地产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向你公司转款 1,100 万元,2020 年 12 月 23 日,你公司将 1,100 万元转回南都
物业账户。你公司作为南都物业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
为。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严肃吸
取教训,全面提高合规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说明
  公司收到前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已及时转达浙江南都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及相关人员。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提高规范
运作意识,按照警示函的要求跟进整改情况并在限期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提交相关书面报告,依法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和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特此公告。
                    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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