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大唐
股票代码:600198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 住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6
收购人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号烽火科技园
一致行动人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40 号一区
一致行动人 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40 号一区
湖北长江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产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6 号
一致行动人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烽火科技园 1 号楼
伙)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
与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
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
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情
况。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
购人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所发行的新股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
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
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
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因此,收购人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进而
免于发出要约。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
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具有以下含义: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4 月
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
指 2021 年 4 月 30 日
日、基准日
中国信科集团/收购人 指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
一致行动人 指 限公司、湖北长江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本报告书摘要 指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行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指
为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指
次重大资产重组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唐联诚信息
审计报告 指 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E21651 号)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评估报告 指
股权所涉及的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东洲评报字[2021]第 0898 号)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指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首次董事会决议
定价基准日 指 公告日,即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公
告日
大唐电信、上市公司 指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公司/标
的资产/大唐联诚/目标 指 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
《公司章程》 指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
业绩补偿协议 指 公司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与补偿
协议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
指 公司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与补偿
协议
协议之补充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
指
议 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
指
议之补充协议 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
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
指 限公司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购协议
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
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
指 限公司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中国信科集团 指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电信科研院 指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唐控股 指 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湖北长江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长江移动基金 指
限合伙)
烽火投资 指 武汉光谷烽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结构调整基金 指 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街资本 指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天津益诚 指 天津益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乾诚 指 天津乾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首诚 指 天津首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军诚 指 天津军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信科通 指 天津信科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机构、东洲 指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 指 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摘要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一节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信科集团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鲁国庆
注册资本 3,0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L0GG411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通信设备、电子信息、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软件、电子
商务、信息安全、广播电视设备、光纤及光电缆、光电子、电子
元器件、集成电路、仪器仪表、其他电子设备、自动化技术及产
品的开发、研制、销售、技术服务、系统集成(国家有专项专营
规定的除外);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的工程(不含卫星地面接
经营范围 收设施)设计、施工;投资管理与咨询;房产租赁、物业管理与
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承包境外通信工程和境内
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
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国务院国资委持股 100%
经营期限 2018 年 8 月 15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40 号
成立日期 2018 年 8 月 15 日
联系电话 027-87691592
(二)中国信科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及股权关系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信科集团 100%股权,为
中国信科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图如下:
注: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国资委关于划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等 35 家中央企业部分国有资本有关问
,将中国信科集团 10%的股权一次性划转给社保基金会持有。由于中国信科集团
题的通知》
公司章程的变更尚未取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本次划转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信科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国务
院国资委。
(三)中国信科集团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中国信科集团系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中央企业,主要持有各子公司股权,基本
不开展实体业务。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1,868,333.29 1,218,771.88 998,018.67
负债总计 758,159.77 179,566.19 8,014.47
所有者权益 1,110,173.52 1,039,205.69 990,004.20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439.84 27.64 0.00
利润总额 -6,191.73 -798.50 5.59
净利润 -6,191.73 -798.50 4.20
(四)中国信科集团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中国信科集团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
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中国信科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信科集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
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序号 姓名 现任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均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
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的情况。
(六)中国信科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信科集团通过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烽
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2.23%股份(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发布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发布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实施公告》,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发布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
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述事项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成后,中国信科集
团通过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3.67%股份);中
国信科集团通过电信科研院持有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3.04%股
份,通过大唐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5.53%股份;中国信科集团通过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8.63%股份;中国信科集团通过烽火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1.79%股份(武汉光迅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发布了《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完成的公告》,导致总股本增加,本次工商变更手续办
理完成后,中国信科集团通过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41.65%股份);中国信科集团直接持有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10.79%股份。
除前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信科集团不存在其他在境内、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七)中国信科集团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
机构 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信科集团持有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除前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信科集团不存在其他持有银
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电信科研院
(一)电信科研院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鲁国庆
注册资本 78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400011016E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软件、广播电视设备、
光纤及光电缆、电子元器件、其他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的开发、
生产、销售;系统集成(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通信、
网络、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广播电视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小区及写字楼物业管理;供暖、绿化服务;花木租赁;房屋维修、
经营范围
家居装饰;房产租售咨询;物业管理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交流;百货、机械电子设备、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销售。
(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中国信科集团持股 100%
经营期限 2017 年 12 月 29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40 号一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40 号一区
成立日期 2001 年 1 月 20 日
联系电话 010-62301913
(二)电信科研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及股权关系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信科集团持有电信科研院 100%股权,为电
信科研院的控股股东,电信科研院的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股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电信科研院的控股股东为中国信科集团、实际控
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中国信科集团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 收购
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之“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之“(一)中国信科
集团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电信科研院的控股股东为中国信科集团、实际控
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除电信科研院外,中国信科集团下属核心企业具体情况如
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直接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通信、电子信息、自动化技术及产品的开发、
研制、技术服务、开发产品的销售;通信工
程设计、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
武汉邮电科学研 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
究院有限公司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承包境外通信工程和
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
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
所需的劳务人员。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
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
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
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
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
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
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
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
大唐电信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
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二)有价证券投
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十三)成员
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通信系统及终端、仪器仪表、电子信息、电
子技术、自动化技术、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
外部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开发销售应
用软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推广;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
成(业务网、支撑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
程)设计施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工
中信科移动通信
程勘察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
通信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计算机信息
司
系统集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
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代理进出口;防
雷设计与施工;交通机电设施工程的设计、
安装、维护及交通机电设施产品的销售;汽
车电子产品设计、研发、制造;通信类杆或
塔的生产制造及安装(国家规定凭许可证经
营的凭许可证方可经营)
上述企业控制的企业,也属于中国信科集团下属核心企业。
(三)电信科研院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电信科研院主要持有各子公司股权,基本不开展实体业务。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1,670,856.51 1,779,182.19 1,704,193.50
负债总计 990,341.25 991,326.68 936,494.59
所有者权益 680,515.26 787,855.51 767,698.92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2,095.16 3,480.60 3,880.94
利润总额 4,232.88 20,156.60 -22,085.91
净利润 4,232.88 20,156.60 -25,254.90
(四)电信科研院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电信科研院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电信科研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电信科研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
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序号 姓名 现任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均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
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的情况。
(六)电信科研院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电信科研院持有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 13.04%股份,通过大唐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0.36%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中国信科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详见本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一节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之“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之
“(六)中国信科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除前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电信科研院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
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七)电信科研院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
构 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电信科研院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
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情况。
三、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大唐控股
(一)大唐控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鲁国庆
注册资本 57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4625Y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与咨询;信息技术、软件、芯片、设备的开
发、生产、销售与服务;技术开发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与咨询;
信息技术、软件、芯片、设备的开发、生产、销售与服务;技术
经营范围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业务。(市场主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电信科研院持股 100%
经营期限 2007 年 3 月 12 日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40 号一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40 号一区
成立日期 2007 年 3 月 12 日
联系电话 010-62301913
(二)大唐控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及股权关系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电信科研院持有大唐控股 100%股权,为大唐控
股的控股股东,大唐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国务院国资委。股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大唐控股的控股股东为电信科研院、实际控制
人为国务院国资委。电信科研院基本情况详见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 收购人及
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之“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电信科研院”之
“(一)电信科研院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大唐控股的控股股东为电信科研院、实际控制人
为国务院国资委。除大唐控股外,电信科研院下属核心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直接持股比例 经营范围
通信信息、广播电视设备科研、设计、开发、
制造(含测试)
、应用及软件服务,通信终端、
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应用业务、系统集
成,其他电子系统、设备及主器件等的开发、
电信科学技术第
销售及上述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
司
告(除增值电信业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
汽车销售,质检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
电信科学技术半 出租办公用房;租赁机械设备(不含汽车租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公司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
投资管理;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施工
总承包;零售日用杂货;体育项目经营(含
保龄球、游泳、网球、游泳培训) ;技术服务;
会议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物业管理;软
件开发;餐饮管理;酒店管理;出租办公用
房;住宿;零售烟、饮料、酒;中餐;冷荤
凉菜;美发;零售卷烟、雪茄烟(限分支机
构经营)。(“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
大唐实创(北京)
投资有限公司
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
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
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
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通信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网络与通信系
统、信息安全技术产品、软件产品的研制、
开发、制造、销售;通信工程、网络工程的
设计、集成、安装、调测与服务;建筑智能
电信科学技术第
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公共安全防范工程的设
计、安装、维护;通信仪器仪表及元器件的
司
销售、代销、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
让、租赁业务;物业管理服务;代销水、电、
暖气;停车收费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信电子仪器仪表、通信设备的制造;电路
板生产线的加工、组装;互联网信息服务;
通信电子仪器仪表、通信设备、计算机软件
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培训、技术推广;销售开发后的产
品、电子元器件、通信器材;电路板生产线
电信科学技术仪 的调测;租赁房屋、设备、场地;通信和计
司 装仪器仪表、家用电器、制冷设备;机动车
公共停车场服务。
(领取执照后,应到市市政
管理委员会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的经营活动。)
通信设备、频谱监测设备、电子产品、信息
网络设备、软件产品、隐身材料、吸波材料、
金属合金材料、半导体材料、薄膜太阳能电
池、伪装网、伪装器材、隐身器材、近红外
远红外及热红外器材的研制、开发、制造和
销售;仪器仪表及元器件的代销、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工程设计安装、能源供给、租赁
电信科学技术第
服务(以上不含国家专项审批);经营本企业
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
司
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
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
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出口的商品除
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
业务;物业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无线电频谱管理软件、通信
软件、电子政务软件及其它软件的开发、生
产、集成、销售;无线电监测设备及仪表、
通信设备、电子设备的开发、生产、集成、
销售;计算机网络、通信网络的测试、设计、
优化及工程安装;通信设备的检测、仪表计
国家无线电频谱
量、系统集成、综合布线;以上相关的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自营和代理各
公司
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仪表设
备租赁、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
(上述经
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
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
得经营)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
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通信工程、电
信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通信产品研发、
电信科学技术第
生产及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公共安
全技术防范工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司
技术推广服务;专业停车场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制造开发后的产品;通信软件、通信设备、
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通信系统技术开
数据通信科学技
术研究所
培训;销售开发后的产品;通信及计算机系
统集成;物业管理;租赁房屋及场地;主办《数
据通信》杂志;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
用自有《数据通信》杂志发布广告。
(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
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制造电子及通信设备、移动电话机、仪器仪
表、文化办公设备;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中
的网络托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物业管理;制造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
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电子及通信设
备、移动电话机、仪器仪表、文化办公设备、
电信科研院
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光电缆、微
(17.15%)、大
唐控股
通信基站机房节能设备、专业作业车辆;安
(16.79%)
装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空调设备;通信及
信息系统工程设计;信息服务;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市场主体依法自
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微电子、集成电路技术开发;开展通信、网
络、信息等相关的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产
品销售;提供自主开发及系统综合集成解决
电信科研院 方案;从事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56.80%)、大 术服务和工程建设;进出口业务;生产、维
唐控股 修电子产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3.07%)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
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
(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
电信科研院 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
大唐高鸿数据网 (13.04%)
、大 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
公司 有限公司 通信终端设备、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软硬
(0.36%) 件及外部设备、系统集成的技术开发、转让、
咨询、服务及制造、销售;通信及信息系统
工程设计;信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电子科技、计算机科技、通信科技领域内的
电信科研院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5.9334%)
、 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
联芯科技有限公 设备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宸芯科技有限公
司
(2.2272%)、 托加工)和销售。(涉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大唐联诚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7250%)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企业控制的企业,也属于电信科研院下属核心企业。
(三)大唐控股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大唐控股主要持有各子公司股权,基本不开展实体业务。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1,034,325.91 1,184,041.02 1,220,039.58
负债总计 304,566.40 288,902.25 332,363.49
所有者权益 729,759.51 895,138.77 887,676.09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0.00 0.00 0.00
利润总额 -8,026.78 -5,794.16 -101,930.18
净利润 -8,026.78 -5,794.16 -117,659.12
(四)大唐控股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大唐控股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
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大唐控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大唐控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序号 姓名 现任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地区的居留权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均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
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
仲裁的情况。
(六)大唐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大唐控股通过大唐控股(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持
有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10.79%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电信科研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详见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第
一节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之“二、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电信科
研院”之“(六)电信科研院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除前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大唐控股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其
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
的情形。
(七)大唐控股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大唐控股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情况。
四、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长江移动基金
(一)长江移动基金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北长江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武汉光谷烽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从事信息通信技术相关领域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业务及创业管理
经营范围
服务业务。
经营期限 2019 年 11 月 15 日 至 2026 年 11 月 15 日
注册地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1 号楼
通讯地址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6 号烽火科技园 1 号楼
成立日期 2019 年 11 月 15 日
(二)长江移动基金股权关系结构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长江移动基金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长江移动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烽火投资,烽火投
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武汉光谷烽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邮科院路 88 号烽火科技大厦四层
主要办公地址 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四路烽火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 陈建华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不含国家法
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
经营范围 和发行基金)
(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
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6 年 5 月 11 日
记编号为 P1065947。
(三)长江移动基金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两年财务状况
长江移动基金的主营业务为从事信息通信技术相关领域的股权投资、投资咨
询业务及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长江移动基金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基金编号
为 SJM005。
长江移动基金成立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313,918.17 280,208.71
负债总计 0.00 0.00
所有者权益 313,918.17 280,208.71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0.00 0.00
利润总额 3,709.46 208.71
净利润 3,709.46 208.71
注:长江移动基金最近两年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长江移动基金最近五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长江移动基金最近五年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也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长江移动基金的主要负责人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长江移动基金的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姓名 现任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或地区的居留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
陈建华 中国 湖北 否
表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
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的情况。
(六)长江移动基金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
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长江移动基金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形。
(七)长江移动基金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
机构 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长江移动基金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
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情况。
五、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电信科研院、大唐控股为中国信科集团控制的企业,电信科研院、大唐控
股与中国信科集团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长江移动基金为中国信科集团施加重大
影响的企业,该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
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形。虽然长江移动基金、中国信
科集团、电信科研院、大唐控股分别出具了《关于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声
明》《关于不构成和不谋求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等文件,声明长江移动基金
与中国信科集团、电信科研院、大唐控股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但是基于
谨慎性原则,由于无其他相反证据,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认定长江移动基金与
电信科研院、大唐控股之间因具有其他关联关系而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一)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交易将为上市公司开拓新的业务增长点,上市公司将向特通信息化行业
布局。本次交易完成后,大唐联诚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纳入上市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的收入结构,扩大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收入和
利润规模,增长上市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提升上市公司价值,增加股东的投资
回报。
(二)拓宽大唐联诚融资渠道
大唐联诚是快速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营运资金和研发投入等方面存在较
大的资金需求。本次交易完成后,大唐联诚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可实现与
资本市场的对接,建立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升大唐联诚
的整体竞争力。
(三)提高中国信科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交易前,电信科研院持有上市公司 17.15%的股份,电信科研院全资子公
司大唐控股持有上市公司 16.79%的股份,电信科研院及大唐控股合计持有上市
公司 33.94%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信科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4.53%
股份,电信科研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2.47%股份,大唐控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2.94%股份,中国信科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显著提高。
二、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
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次收购外,收购人目前未制定在未来 12 个
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大唐电信股份的详细计划。但根据市场情况和大唐电信的发
展需求及其他情形收购人需增持或处置大唐电信股份的(上述增持或处置将不以
终止大唐电信的上市地位为目的),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会议审议通过;
国资委批复;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备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存在不确定性,取得相关批
准、核准、备案或许可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
审批风险。
第三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交易前后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
本次重组前 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
发行股份 成后 配套募集
股东名称 持股 购买资产 持股 资金新增 持股
持股数量 比例 新增股数 持股数量 比例 股数 持股数量 比例
(%) (%) (%)
电信科研院 151,252,178 17.15 143,942,996 295,195,174 26.29 - 295,195,174 22.47
大唐控股 148,118,845 16.79 7,777,757 155,896,602 13.88 - 155,896,602 11.87
中国信科集
团
长江移动基
金
结构调整基
金
金融街资本 0 0.00 17,808,504 17,808,504 1.59 - 17,808,504 1.36
其他股东 582,737,449 66.06 - 582,737,449 51.90 - 582,737,449 44.36
合计 882,108,472 100.00 240,760,740 1,122,869,212 100.00 190,839,694 1,313,708,906 100.00
本次交易前中国信科集团不直接持有大唐电信股份,本次交易后中国信科集
团直接持有大唐电信 14.53%股份,电信科研院直接持有大唐电信 22.47%股份,
大唐控股直接持有大唐电信 11.87%股份,长江移动基金直接持有大唐电信 4.07%
股份,中国信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大唐电信 52.94%股份。
二、本次交易的基本方案
上市公司拟向电信科研院、大唐控股、长江移动基金、结构调整基金及金融
街资本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大唐联诚 95.001%股权。
为提高重组后新注入资产的绩效,同时满足上市公司未来的资金需求,上市
公司拟向中国信科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99,999.999656 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为募集配套资金的前提,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
集配套资金为前提。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经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上
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
根据东洲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1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大唐联诚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人民币 148,256.37 万
元。交易对方持有的大唐联诚 95.001%股权估值为 1,408,450,340.64 万元。经交
易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1,408,450,340.64 万元。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第七
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240,760,740 股,发行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 1,122,869,212 股。若在股份发行日之前,上市公司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发行价
格、发行数量亦将根据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中国信科集团以锁价方式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5.24 元/
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在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中国信科集团参与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所取
得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中国信科集团所认购 A 股股份因上
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
锁定安排。上述锁定期满后,该等股份的解锁及减持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江移动基金、结构调整基金、金融街资本、天津益诚、天津乾诚、天津首诚、天
津军诚签订了《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股
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其中上市公司为协议中的甲方,电信科研院、大
唐控股、长江移动基金、结构调整基金、金融街资本、天津益诚、天津乾诚、天
津首诚、天津军诚为协议中的乙方。
(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各方同意,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甲方委托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
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为基
础,由交易各方进行友好协商,最终在甲方就本次交易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前或当日签署补充协议
正式约定。
(三)对价股份的发行及认购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就本次交易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
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甲方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以及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及交易均价 90%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交易均价 交易均价的 90%
前 20 个交易日 6.54 5.886
前 60 个交易日 6.49 5.841
前 120 个交易日 8.60 7.740
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5.8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在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至本次交易完成日期间,若甲方发生派息、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上
交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具体如下:
当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1=P0/(1+N)
当配股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1=(P0+A×K)/(1+N+K)
当派发现金股利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1=P0-D
当上述三项同时进行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1=(P0-D+A×K)/(1+N+K)
其中:
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
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D 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
K 为配股率
A 为配股价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应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各转让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转
让方支付的交易对价(具体为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与乙方分别在本次交易前持有
目标公司股权的比例乘积)/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所发行股份的总数量=向各转让方发行股份数量之和。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各转让方取得新增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
一股的各转让方自愿放弃。
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由各方在甲方就本次交
易另行召开董事会并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前或当日签署补充协议正式确定,并以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有派息、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数量也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
进行相应调整。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经各方同意
并确认,乙方对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特作出如下基本承诺:
乙方 1(电信科研院)、乙方 2(大唐控股)在本次交易中以目标公司股权
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 6 个月内如甲方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
者交易完成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乙方 3 至乙方 9(长江移动基金、结构调整基金、金融街资本、天津益诚、
天津乾诚、天津首诚、天津军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甲方股份时:如持续持有目
标公司股权时间不足 12 个月,则在本次交易中以目标公司股权认购取得的对价
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如持续持有目标
公司股权时间已满 12 个月,则在本次交易中以目标公司股权认购取得的对价股
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未来如果上述相关主体还将承担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其所持有股份还应遵
守相关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中对于锁定期的要求,具体内容相关各方将通过签署
补充协议方式予以约定。
(2)乙方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还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
(3)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乙方所持对价股份由于甲方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四)标的资产的交割
合并委托目标公司到目标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办理标的资产过户
至甲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按税务相
关规定负责到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完成纳税申报手续,甲方应提供必要帮助。
产交割日。自标的资产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标的资产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
乙方转移至甲方。
项以完成本次交易的具体发行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本次交易涉及的验资手续、
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将本次交易发行的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的手
续、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甲方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向上交所办理本次交
易发行的股票挂牌上市或交易手续等。自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之
日起,乙方即合法拥有所认购股份并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易股份对价的发行、登记事宜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如遇税务机关、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政府部门及办公机构原因导致本条
项下的手续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完成的,各方应同意给予时间上合理的延长,除
非该等手续拖延系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五)期间损益安排
目标公司进行专项审计,确定过渡期内标的资产的损益。该等审计应由甲方聘请
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且若标的资产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含 15 日)之前,则交割审计基准日为前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若标的资
产交割日为当月 15 日之后,则交割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最后一个自然日。
过渡期内所产生的亏损由乙方 1(电信科研院)和乙方 2(大唐控股)承担,并
按其本次交易前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相对比例于专项交割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
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补偿予甲方。
(六)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各方一致确认,标的资产交割后,目标公司的现有员工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
并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第十至十九条于各方签字并盖章时生效;本协议其他条款在下列先决
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
(八)违约责任
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
证,均构成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中任何一方因其单方面原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办理
完毕标的资产交割,每逾期一日,导致逾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具
体为:以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标的资产总对价为基数,乘以其拟转让的目标公司
对应股权比例的万分之五/日。
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办理完成相关对价股份登记至乙方任一方名下的手续,每
逾期一日,甲方应分别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具体为:以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
标的资产总对价为基数,分别乘以各乙方拟转让的目标公司对应股权比例的万分
之五/日,分别向乙方支付。
应当赔偿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守约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损失、费用、损
害和开支)。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基金、金融街资本、天津益诚、天津乾诚、天津首诚及天津军诚签订了《大唐电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唐联诚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中上市公司为协议中的甲方,电信科研院、大唐控股、
长江移动基金、结构调整基金、金融街资本、天津益诚、天津乾诚、天津首诚及
天津军诚为协议中的乙方。电信科研院、大唐控股、长江移动基金、结构调整基
金、金融街资本为乙方 1-乙方 5(转让方),天津益诚、天津乾诚、天津首诚、
天津军诚为乙方 6-乙方 9。
(二)本次交易方案
的目标公司 100%股权变更为乙方 1-乙方 5 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 95.001%股权
(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甲方的控股子公
司,转让方将成为甲方股东。
的约定,乙方 6-乙方 9 继续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按照目标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原协议》在甲方和转让方之间仍然成立,在满足《原协议》和
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后对甲方和转让方产生法律效力。
转让方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优先购买权。
(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
报告》,目标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 148,256.37 万元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评估值”)。基于前述评估值,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本
协 议 项 下 标 的 资 产 的 交 易 价 格 为 目 标 公 司 评 估 值 与 95.001% 的 乘 积 , 即
(四)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
前 60 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甲方 2020 年度未进行利润分配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无需调整,仍
为 5.85 元/股。
份购买资产向各转让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转让方支付的交易
对价(具体为目标公司评估值与各转让方分别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目标公司股权的
比例乘积)/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按照前述公式,甲方在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交易项下发行的股份数量总计为 240,760,740 股。
所持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对价及甲方应就本次交易分别向转让方支付的对价股
份数额如下表所示:
拟转让出资 占目标 占标的 对价股份
序 交易对价金额
转让方名称 额 公司出 资产比 数额
号 (元)
(万元) 资比例 例 (股)
电信科学
技术研究
院有限公
司
大唐电信
科技产业
控股有限
公司
湖北长江
中信科移
动通信技
术产业投
资基金合
伙企业
(有限合
伙)
中国国有
企业结构
股份有限
公司
北京金融
营中心
合计 102,963.50207 95.001% 100.000% 1,408,450,340.64 240,760,740
(五)承诺利润及业绩补偿安排
别如下:
单位:万元
注:净利润指经审计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的具体实施安排、减值测试补偿等事项按照甲方与乙方 1、乙方 2 签署的《业绩
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相关约定执行。
(六)期间损益处理
在过渡期内,标的资产产生的收益由甲方享有;标的资产产生的亏损由乙方
割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补偿予甲方。
(七)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评估基准日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交易完成
后的目标公司新老股东,即甲方和乙方 6-乙方 9 按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比例享有。
(八)协议生效
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于各方签字并盖
章时成立,本补充协议及《原协议》于《原协议》第十九条约定的相关条件全
部得到满足且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得到乙方 5(金融街资本)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时生效并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协议》第十九条约定的条件均满足后,以最后一个条件的满足日为《原
协议》和本补充协议生效日。尽管有此约定,如乙方 5 在《原协议》第十九条约
定的相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七个工作日内仍未取得其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的,
上述协议在《原协议》第十九条约定的其他条件满足后仍可生效,乙方 5 不再参
与本次交易,仍为目标公司股东。
(九)违约责任
当履行《原协议》或本补充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违反其在《原协议》或
本补充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原协
议》、本补充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反《原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期限办理完毕标的资产交割,
每逾期一日,导致逾期的转让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具体为:以本补充协
议第二条约定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基数,乘以其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
的万分之五/日。
定办理完成相关对价股份登记至任一方转让方名下的手续,每逾期一日,甲方应
分别向未获股份登记的转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具体为:以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
定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基数,分别乘以该转让方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
的万分之五/日,分别向未获股份登记的转让方支付。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守约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损失、费用、损害和开支)。
五、业绩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份有限公司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之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其中上市公司为协议中的甲方,电信科研院、大唐控股
为协议中的乙方。
(二)业绩承诺
承诺期为 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若交割日推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后
的,则前述业绩承诺期相应顺延为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
乙方对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每年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数分别如下:
单位:万元
(三)业绩承诺金额的确定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目标公司在业绩
承诺期间的每年度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数额的差异情况分别进行专项审核,
并出具业绩承诺年度专项审核报告。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实现净利润与承
诺净利润的差额,将根据业绩承诺年度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确定。
(1)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与甲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保持一致;
(2)若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成功实施,在计算目标公司于业绩承诺期间
的实际实现净利润时应扣除募集资金投入目标公司带来的影响,包括:(i)已投
入募集资金所产生的募投项目经营收益或经营亏损;(ii)暂未使用的其余应用
于目标公司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益;及(iii)如甲方以借款方式将
募集资金投入目标公司,还应扣除该等借款的相应利息。
(四)业绩补偿方式及实施
若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任一会计年度当年年末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当
年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对甲方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补偿原则为:
(1)乙方应以通过本次交易而取得的对价股份对甲方进行补偿;
(2)乙方仅按其在本协议签署日其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承担本协
议项下的补偿义务。
(3)对于乙方补偿的股份,甲方有权分别以 1 元的总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
(4)乙方因业绩补偿分别需要向甲方补偿的股份数量应不超过乙方在本次
交易中分别取得的对价股份(包括送股或转增的股份)数量。
(1)任一乙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
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
的交易价格×在本协议签署日该业绩承诺人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该业
绩承诺人累积已补偿金额;
任一乙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任一乙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2)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股份数量取整计算,小数点后不足一股的,按四舍五入原则
确定。
(3)若甲方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转增或送股分配的,则乙方补偿股份数进
行相应调整为: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
或送股比例)。
(4)若甲方在承诺年度内有现金分红的,乙方应将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当年
度补偿股份所对应的分红收益无偿返还甲方。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
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税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如甲方实施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返还金额进行相应调
整。
(5)业绩补偿按年度进行,以前年度已经补偿的后续年度不得冲回,以前
年度超出的净利润,可以往以后年度累计。
(1)在业绩承诺期各年末,甲方应在审计机构出具目标公司的专项审核报
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 4.2 款约定的公式判断乙方是否触发业绩承诺补偿
义务,并计算乙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额。
(2)乙方同意,如乙方触发当期业绩承诺补偿义务,在专项审核报告披露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其持有的等额于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的相应对
价股份划转至甲方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且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无表
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3)若乙方触发本协议约定以对价股份承担补偿义务的,则甲方应在专项
审核报告披露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以
人民币 1 元总价分别回购并注销乙方当年应补偿股份的议案(以下简称“业绩补
偿议案”)。甲方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业绩补偿议案时,乙方应就该等事宜回避表
决。
(4)若甲方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业绩补偿议案,则甲方应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总价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分别定向回购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账户中存放的乙方的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
(5)若回购注销事宜因业绩补偿议案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等原因
无法实施,则甲方有权终止以人民币 1 元总价分别回购并注销乙方当年应补偿股
份的方案,并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实施股份
赠与方案。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股份
赠与给甲方截至审议业绩补偿议案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乙方外的
其他股东,除乙方外的其他股东,按照其持有的甲方股份数量占审议业绩补偿议
案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甲方(扣除乙方持有的股份数后)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
(6)自乙方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被赠与其他股东
前,乙方承诺放弃该等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7)因业绩补偿产生的税费,由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各自承担。
(四)减值测试补偿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
试,并出具《减值测试审核报告》。除非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强制性规定,
否则《减值测试审核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东洲评报字[2021]第 0898 号
《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甲方应当在《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出具后 5 个工作
日内将报告结果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1)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末标的资
产的评估值,并且应当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所对应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
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2)各方同意,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乙方补偿期
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乙方取得的对价股份,则乙方中的每一方应按照本协议签
署日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以取得的对价股份对甲方另行补偿。
(3)每一乙方减值测试股份补偿数量=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
×在本协议签署日该业绩承诺人拟转让股权占标的资产的比例-该业绩承诺人已
补偿股份总数。
(4)乙方因业绩补偿及减值测试需要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补偿数量总计不超
过乙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股份数量(包括送股或转增的股份)。
(1)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甲方应在审计机构出具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审
核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第 5.2 款约定判断乙方是否触发减值测试补偿
义务,并计算乙方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额。
(2)乙方同意,如乙方触发减值测试补偿义务,在甲方减值测试审核报告
披露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分别将其等额于减值测试应补偿股份数量的相
应甲方股份划转至甲方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且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
无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3)若乙方触发本条相关约定应承担减值测试补偿义务的,甲方应在减值
测试审核报告披露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审
议以人民币 1 元总价分别回购并注销乙方当年应补偿股份的议案(以下简称“减
值补偿议案”)。
(4)若甲方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减值补偿议案,则甲方应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总价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分别定向回购董事会设立的
专门账户中存放的乙方的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
若回购注销事宜因减值补偿议案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等原因无法
实施,则甲方有权终止以人民币 1 元总价分别回购并注销乙方当年应补偿股份的
方案,并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实施股份赠与
方案。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股份赠与
给上市公司截至审议减值补偿议案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乙方外的
其他股东,除乙方外的其他股东,按照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审议减值补
偿议案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扣除乙方持有的股份数后)总股本的比例
获赠股份。
(5)因减值补偿产生的税费,由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各自承担。
(五)承诺与保证
务,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如有)时,将书
面告知质权人:根据本协议,前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
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优先用于支付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毕之前,不减持对价股份。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
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
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守约方因履行
本协议发生的损失、费用、损害和开支)。
(七)协议生效
效之日起生效。
议没有约定的,适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如《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进行修改,本协议亦应相应进行修改。如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本协议亦
应解除或失效。
六、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
公司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中上市公司为协议中的甲方,电
信科研院、大唐控股为协议中的乙方。
(二)协议主要条款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第六条“不可抗力”原约定: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如因下列原因,导致在业绩承诺期内当
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小于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的或者利润延迟实现的,
本协议各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对前述约定的补偿数额予以调整:
发生签署本协议时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包
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战
争、骚乱、罢工等社会性事件。上述自然灾害或社会性事件导致标的资产发生
重大经济损失、经营陷入停顿或市场环境严重恶化的,各方可根据公平原则,
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制定其他业绩考核方式,或者免除或减轻乙方的补偿责任。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本协议一方,应毫不延迟地,或如遇通讯中断,则在通
讯恢复之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议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第六条“不可抗力”修订后的约定:
“乙方履行本协议的补偿义务不因不可抗力事件进行任何调整。”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第七条“承诺与保证”原约定:
“7.1 乙方承诺,于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本协议补
偿义务,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对价股份(如有)
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本协议,前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
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优先用于支付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
定。
完毕之前,不减持对价股份。
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第七条“承诺与保证”修订后的约定:
“7.1 乙方承诺,于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本协议约
定的补偿义务,在前述义务履行完毕前,乙方不会将本次交易项下取得的对价
股份进行质押,不通过任何方式逃废补偿义务。
完毕之前,不减持对价股份。
任何原因导致其无法通过股份补偿方式履行本协议补偿义务的,对于未能补偿
的股份,乙方应以现金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原约定:“本协议签订后,
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
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均构成违约,违
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守约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
损失、费用、损害和开支)。”
《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修订后的约定:“本协议签
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
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
偿守约方由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守约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损失、费
用、损害和开支)。”
七、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司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其中上市公司为协议中的甲方、中国信
科集团为协议中的乙方。
(二)定价基准日及认购价格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以下简称“定
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当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1=P0/(1+N)
当配股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1=(P0+A×K)/(1+N+K)
当派发现金股利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1=P0-D
当上述三项同时进行时,按如下公式调整:P1=(P0-D+A×K)/(1+N+K)
其中:
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
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D 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
K 为配股率
A 为配股价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进行政策调整的,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三)认购金额及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股份数量=认购金额÷发行价格。依据上述公式计算
的发行数量应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应当舍去取整。根据前述认购金额及发行
价格计算,乙方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数量为 190,839,694 股,募集
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购买资产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甲乙双方确认,
最终发行数量将由甲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与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根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
协商确定。
(四)对价支付
(主承销商)发出的股份认购价款缴付通知书后,乙方应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
在该通知确定的缴款日期前以现金方式将全部股份认购价款一次性划入独立财
务顾问(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账户。
请办理并完成将乙方本次认购的股票登记于乙方名下的相关登记手续,以使乙方
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五)锁定期
乙方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
若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
相符,则锁定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乙方所认购 A 股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
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上述锁定期满后,该等股份的解锁及减持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六)生效条件
本条以及与违约责任、声明和保证、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保密、不可抗力等
相关的条款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时
生效:
(1)根据乙方公司章程,乙方的有权权力机构已经作出相关决议,同意乙
方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份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事项;
(2)甲方的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方案及相关事项,如本次交易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甲方股东大会非关
联股东批准甲方免于发出要约收购;
(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
规定完成备案/核准/审批程序;
(4)本次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已生效;
(5)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未能得到满足,本次交易自始无效。如非因一方或双方违约的原因造成前述条件
未能得到满足,则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付之费用,且双方
互不承担责任。
(七)违约责任
任、声明或保证,或在本协议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
隐瞒或重大遗漏,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违约方须
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或其他有权机构)审议通过;或/和未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和
未获得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核准的,则不构成甲方或/和乙方违约,任何一方
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但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出
现前述情形的除外。双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最大努力促成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外
部审议、核准或许可事项。如因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方案
进行调整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际或全部履行,则不构成双方违约事项。任何一方
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
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
失。
八、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司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中上市公司为协议中的甲
方、中国信科集团为协议中的乙方。
(二)锁定期
乙方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年内
不得转让。
若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
相符,则锁定期将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乙方所认购 A 股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
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上述锁定期满后,该等股份的解锁及减持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生效条件
本补充协议为《股份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
并盖章后成立,于《股份认购协议》第 11.1 款约定的相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时生
效并与《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次收购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中国信科集团及一致行动人电信科研院、大唐控股、长江移动基金通过本次
收购所取得的股份为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不涉及股权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事
项。
本次交易中国信科集团及一致行动人电信科研院、大唐控股涉及的股份锁定
期安排见“第三节 收购方式”之“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之“(三)
对价股份的发行及认购”之“3、锁定期安排”及“第三节 收购方式”之“八、
募集配套资金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之“(二)锁定期”。
长江移动基金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公司股权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因本次交易而持有的上市
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转让限制或承诺,亦不存在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第四节 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本次交易完成后,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将超过 30%,根据《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
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
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
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
出要约”。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已经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认
购的股份,符合前述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大唐电信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了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
议案。该事项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882,108,472 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信科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4.53%股份,通过电信
科研院持有上市公司 22.47%股份,通过大唐控股持有上市公司 11.87%股份,长
江移动基金持有上市公司 4.07%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
本次重组前 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
发行股份 成后 配套募集
股东名称 持股 购买资产 持股 资金新增 持股
持股数量 比例 新增股数 持股数量 比例 股数 持股数量 比例
(%) (%) (%)
电信科研院 151,252,178 17.15 143,942,996 295,195,174 26.29 - 295,195,174 22.47
大唐控股 148,118,845 16.79 7,777,757 155,896,602 13.88 - 155,896,602 11.87
中国信科集
团
长江移动基
金
结构调整基
金
金融街资本 0 0.00 17,808,504 17,808,504 1.59 - 17,808,504 1.36
其他股东 582,737,449 66.06 - 582,737,449 51.90 - 582,737,449 44.36
合计 882,108,472 100.00 240,760,740 1,122,869,212 100.00 190,839,694 1,313,708,906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信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持有上市公司 52.94%股
份,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社会公众股合计
持股比例将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比例不低于 10%,上市公司
股权分布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上
市条件。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摘要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截至本
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或为避免
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收购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鲁国庆
年 月 日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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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鲁国庆
年 月 日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大唐电信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鲁国庆
年 月 日
长江移动基金声明
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湖北长江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武汉光谷烽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陈建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