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旅联合: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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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 088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1,294.603 万元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
响。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
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1 民终 1104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贵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旅联合
   原审第三人:南京汤山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送达的孙贵云就南京国旅联合汤山温泉
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起诉公司的相关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原
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国旅联合向原告孙贵云返还合同款
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为 113 万元)律师费损失 10 万元;3.判令
国旅联合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诉讼公告》)。
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 0115 民初 14289 号],判决驳
回原告孙贵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99,476 元,由原告孙贵云负
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0-
临 061 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民初 14289 号,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撤销原
判;2.依法改判支持孙贵云的一审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
国旅联合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披露的公
告编号为 2020-临 064 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汤山温泉诉讼
进展的公告》)。
审理。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南京中院对本次二审案件判决如下: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
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没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终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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