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主要股东承诺
本公司是中国民生银行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为2.92%。现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声明类承诺
(一)本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和监管要求。本公司入股中国民生银行的目的是看好中国民生银行的发展并长期
持有。
(二)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 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
方关系清晰透明。
(三)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入股中国民生银
行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
股的情形,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中国民生银行股权的情形。
(四)本公司及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超过 2
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超过 1 家。
(五)本公司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入股金融机构名称、股份数额及比
例。如有,请附件说明。没有请填无):公司直接持有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30%
股权,实缴出资金额为人民币9亿元。
本公司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关联方或一致行动人
名称(姓名)、入股金融机构名称、股份数额及比例。如有,请附件说明。没有请填无〕:
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55.43%股权,实缴
出资额为人民币16.63亿元,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东方集团产业发展有
限公司持有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14.57%股权,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4.37亿元。
(六)本公司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有中国民生银行的股权比例符合监管要求。
(七)本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的其他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情况(如
有,请附件说明其他股东名称、入股股份数额及比例。没有请填无):公司控股股东东
方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民生银行3,500万股,占民生银行总股本比例为0.08%。
本公司与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持有中国民生银行的股权比例为3.00%。
(八)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的行为,也不存在通过其他方式控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或表决权的行为。
(九)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以下情形: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
戒对象;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作不实声明;对商业银行经营
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因违法
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其他可能对中国民生
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十)本公司向监管部门或中国民生银行提供的有关资质条件、关联关系、入股
资金等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十一)本公司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声明造成的后果。
二、合规类承诺
(一)本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
资人义务,不滥用股东权利,不干预中国民生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不向中国民生银
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不干预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享有的决策权和管
理权,不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影响中国民生银行的经营管理,或以其
他方式损害存款人、中国民生银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当关联关
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中国民生银行报告。不与中国民生银行进行违规、不当关联交易,
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不利用对中国民生银行经
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本公司、中国民生银行以及本
公司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四)本公司对与中国民生银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五)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质
押持有的中国民生银行股权时不损害其他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利益。
(六)本公司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自取得中国民生银行股权之日
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本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条件下转让所持有的中国民生银
行股权,将告知受让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
(七)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报告相
关信息,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如违反《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本公
司自愿接受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能采取的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或禁
止中国民生银行与本公司开展关联交易,限制本公司持有中国民生银行股权的数额、
股权质押比例,限制本公司的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
权等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尽责类承诺
(一)本公司在必要时向中国民生银行补充资本,并通过中国民生银行每年向中
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如无资本补充能力,不阻碍其他投资人
采取合理方案投资入股中国民生银行。
(二)本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出现流动性问题时不撤资,并尽可能提供流动性支
持。
(三)本公司支持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恢复处置计划并履行必要义务。
(四)如中国民生银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或
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本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
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其他需要声明和/或承诺的事项:无。
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法人股东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