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5 证券简称:共达电声 公告编号:2021-054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8日(星期四)下午14:0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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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6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数为 61,06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96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8,135,4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376%。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955,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5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8,135,48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376%。
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梁龙先生、万蔡辛先生、傅爱善先生、
张常善先生、万景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186,8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73,4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0%。
表决结果:通过,梁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186,8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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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73,4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0%。
表决结果:通过,万蔡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186,8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73,4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0%。
表决结果:通过,傅爱善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186,8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73,49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0%。
表决结果:通过,张常善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186,89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73,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0%。
表决结果:通过,万景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赵成龙先生、杨志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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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185,8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72,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8%。
表决结果:通过,赵成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185,8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72,4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8%。
表决结果:通过,杨志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9,201,6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5%;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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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