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黛科技: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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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百君(2021)法意字第1079号
致: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本公司”或“蓝黛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以
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中国法律”)以及《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与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
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
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
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确认。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
经履行了如下法定程序: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2021年10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和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其他议案。
划》及其摘要和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其他议案。
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司网站及公司内部 OA 系统进行公示。2021年11月1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
况说明》,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监事会认
为,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意见:一致同意
  公司以2021年11月18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
的76名激励对象授予74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
已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立意见,同意公司以2021年11月18日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满足了下
列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
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均已经成就。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现阶段必备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未发生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
予数量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
确认、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关于蓝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孙 渝                钟祥伟
                   向缘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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