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集团: 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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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简称:天龙集团         股票代码:300063    编号:2021-073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龙集团”)及相
关责任人员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
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9 号),根
据广东证监局对公司实施的现场检查结果,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一)未披露公司及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事项
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惠)。2018 年 9 月 22 日,福建三惠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上述解散议案。2019 年 6 月 25 日、9 月 29 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
法院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二审判决,判决撤销福建三惠上述股
东大会决议。天龙集团未披露上述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被法院判决撤销、公司董
事会决议被间接撤销相关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公司高管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事项
北京品众创新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众创新)办公场所被有关公安
机关带走调查,事实上已无法履职。公司未及时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调
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仅于 6 月 8 日披露了丁云林离职公告,直至 2020 年
简单披露了丁云林因涉嫌违法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及
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三)未按规定披露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
   天龙集团因借款纠纷于 2018 年 6 月对子公司福建三惠提起诉讼,要求福建
三惠偿还对公司的借款 1500 万元,并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19 日和 12 月 5 日披露
了该案件受理及一审判决的情况。经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和 2020 年 6 月 12 日对该案件作出了二审和再审的民事判决。天龙集团
未就该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四)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天龙集团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和 2019 年 3 月 26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控股股东以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公司提供关联借款的议案,借款额度
分别为 0.5 亿元和 3 亿元,有效期分别至 2019 年 12 月 2 日和 2020 年 3 月 25 日。
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过后未偿还上述关联借款,截至 2020 年 9 月末,关联借款余
额为 3.17 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
   (五)商誉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
年品众创新及其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客户消耗金额为基础预测未来年度企业自由
现金流,因对客户消耗金额取数错误,少抵销内部消耗 3490.35 万元,导致当年
度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307.32 万元,多确认营业利润 307.32 万元。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
十八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六)采用不同会计政策确认返利收入
   天龙集团孙公司北京品众互动网络营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众互动)
和北京吉狮互动网络营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狮互动)仅因结算方式及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式不同,而对相似性质的返利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
将媒体返利部分确认为收入、部分冲减营业成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和差错更正》第三条等相关规定。
  (七)孙公司部分业务收入和成本存在跨期确认
  品众互动和吉狮互动将部分搜索引擎广告业务收入按照客户当期充值额确
认收入,而非按照客户实际消耗量确认收入,导致公司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等
相关规定。
  (八)预期信用损失转回缺乏充分依据
  天龙集团子公司云南天龙林产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天龙)2018 年
对应收安诚重工(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诚重工)款项全额计提坏账损失。
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达松城)向天龙集团支付的 250 万元款项用于抵
销云南天龙应收安诚重工的部分款项。云南天龙在广州达松城未签订合同的情况
下,仅依据其与安诚重工及安锦太签署的还款协议,确认了 250 万元应收账款预
期信用损失转回,相关会计处理缺乏充分依据,导致公司 2019 年多确认应收账
款 250 万元,多确认营业利润 250 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九)孙公司部分费用存在跨期确认
体检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 35.53 万元纳入 2019 年度核算,将 2019 年度发生的
部分水电费、办公费、咨询费等费用共计 70.63 万元纳入 2020 年度核算,导致
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
  (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到位
  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天龙集团有关 2019 年年度财务报告事项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未登记个别参与编制年报的财务人员信息。二是已登记
知情人信息存在缺漏,公司收购北京睿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中未见知悉内容、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必备项目。三是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登记不完整。公司 2019 年筹划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事项,未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天龙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冯毅、董事会秘书王晶、时任财务总监陈东阳、丁
云林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和《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冯毅对公司上述全部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王晶对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十项违规行为负有主
要责任;陈东阳对公司上述第五、六、九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丁云林对公
司上述第六项至第九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
监局决定对天龙集团、冯毅、王晶、陈东阳、丁云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
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规范财务核算和内幕信息管理。同
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广东证监局
报送公司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
积极整改,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
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上
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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