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2 证券简称:天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0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 10:00 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
会议通知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
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人数 3 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马成先生
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案》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了数量调整。本次数量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
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认真审核后,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
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及《激励计划》等文件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计划》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不
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不存在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
司以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以 23.16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