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治理准则》和《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议案,现基于独立
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
就。
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1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5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70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益建、周友苏、毛道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