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博医疗: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1-1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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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路 5 号新华保险大厦 25 楼
电话:0592-5020001;传真:0592-5020003;邮编:361000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德恒 35G20210014 号
致: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大博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大
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本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
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不得引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法
律意见出具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相关事实和文件资料进行了的核查和验证,并
参与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现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在公司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编号:2021-058),内容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提交
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人员、
会议登记事项、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网络投票流程等。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方式符合规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达 15 日。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主持人为董事长林志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 9:15、结束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 15:00。
董事会递交《关于增加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议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作为新增临时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延长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公司股东昌都市大博通商医疗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79,928,000.00 股,占公司的股份总数的 44.41%,单独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会议
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内容包括临时提案的内容,召集人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
表和股东签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人
数为 4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56,200,000.00 股,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占公司的股份总数的 87.920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
的人数为 20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10,276.00 股,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占公司的股份总数的 0.249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由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身份认证。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签到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他出席列席人员的身份
证明材料(身份证、任职文件等)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其他出席列席人员
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包括:
议案》;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上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1 和 2 已经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
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或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与通知公告内容相同、经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
审议事项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东的记名表决票和表决结果统计表、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
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由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审议通过了公司如下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7,210,27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0,276.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7,210,27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10,276.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100%;反对: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0 股,占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7,091,27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67%%;
反对:119,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33%;弃权: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1,276.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88.2210%;反对:119,000.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7790%;
弃权: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7,091,27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67%%;
反对:119,0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33%;弃权:0 股,占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91,276.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88.2210%;反对:119,000.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1.7790%;
弃权: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董事、监事、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即本次股东大会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叁(3)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杨毅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张明霞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洪舒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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