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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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
派胡晓珂、崔岩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在江苏
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路 31 号恩华科技大厦 3 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1 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特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
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做出关于召开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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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站上刊登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00 如期召开;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关于召开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一致,且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34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为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代表的股份数额为520,733,071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51.68%。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8人,代表股份11,320,829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1.123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9人,代表股份11,320,9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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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11,320,8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236%。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和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外,还包括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
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32,00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7%;反对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71,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10%;反对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列明的内容一致,未出现股东提出
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 1 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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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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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北京市国宏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辛志宏 胡晓珂:(签字)
(签字): 崔岩瑛:(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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