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化学 公告编号:2021-063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或“本公司”)为本案的被上诉人;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作为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华峰”)的债权人就辽
宁华峰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债权确认纠纷,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
阳中院”)提起诉讼,辽阳中院立案,经审理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作出(2020)
辽 10 民初 10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 2020 年 6 月 10 日、12
月 9 日《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诉讼进
展的公告》),液化空气(辽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空辽阳”)就上述案件
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 年 3 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述破
产债权确认纠纷第二审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
二、调解结案情况
近 日 , 公 司 收 到辽 宁 省 高级 人 民 法 院关 于 上 述 案件 作 出的 民事 调 解 书
((2021)辽民终 307 号),在二审诉讼中,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
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峰所享有破产债权为 4.5 亿元。
(液空辽阳已预交),减半收取 1333017.5 元,合计 3999053.5 元,由液空辽阳负
担 1999526.75 元,华峰化学、浙江诚名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华峰共同承担
负担 1999526.75 元。
讼费差额 666509 元,自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调解书已生效。上述案件的结案,有利于推进辽宁
华峰的破产程序。公司作为辽宁华峰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辽宁华峰因
资不抵债于 2019 年 11 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已对辽宁华峰投资及往来款项
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并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经确认的破产债权将根据辽
宁华峰清算后的资产情况依法进行清偿。本次民事调解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1)辽民终 307 号)。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