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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21)-04-640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煤新集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视频见
证了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视频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
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14:30,在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民
惠街公司办公园区第一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伯达先生主
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通知的发出以及会议的召开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含表
决权)和身份证等进行了审查。
证其身份。
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本所见证律师以视频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公司非关联股东代表、监事及
律师清点表决情况及监票。
票平台。网络投票的计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
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
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
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 :张 汶
董兴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