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
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后,
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子公司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暨对外投资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山东黎鸣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上海
金浦二期智能科技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有
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并有利于推进公
司的发展。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
相关制度的规定,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山东黎鸣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出资人民币捌仟万元参与认购上海金浦二期智能科技私募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暨对外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
宫本高: 王新: 夏洋: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