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我们参加了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议案进行了审查
和监督。现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所涉及公司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及
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各激励对象可
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办理
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签字:张益、蔡海静、曹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