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以下简称“《业
务办理指南》”)和《深圳市德方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
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包括:(1)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和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安排、归属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的情形。
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
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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