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陈新女士的个人履历等情况后,我们认为:陈新女士具备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
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本次聘
任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新女士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韦 烨 刘 浩 黄建春
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