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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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于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据《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讨论后对公司拟进行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
为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公司的实际情
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制定、发行价格、定价原则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通过补充权益资本降低公司资
产负债率,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为后续发展所需融资创造空间,获得长期
稳定的资金支持,从而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的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市场监
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以前述监管机构最终
核准的方案为准。我们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
本次发行完成有利于缓解公司的债务问题,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
述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
偿还有息负债。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将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流动
性风险,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快规模化发展、提升综合实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目标和股东利益。
  (四)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了公司目前不需要编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详细理
由。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力
电器”)为公司关联方,格力电器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关于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力
电器”)为公司关联方,格力电器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
联交易。我们认为,格力电器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交易价格合理、公正,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
股股东、格力电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此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
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收
购要约的独立意见
  格力电器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导致其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格力电器已承诺其认购的股票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中取得公司向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
条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本次制定的《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
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有利于公司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好地
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非公开
发行相关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
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基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总体工作安排,
上述股东大会暂不召开,并将另行发布召开通知。
                       独立董事:王新、彭颖红、王泽霞
  (本页无正文,专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新        彭颖红          王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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