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对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本公司本次董事
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与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该等
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有关规定。该等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
行的,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业务合
作框架协议》各条款及其各自的年度上限公平合理。
因此,我们建议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以批准《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二、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的独立意见
(一)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海信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
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公司在海信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是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
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公允合理,符合本公司
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协议各条款及协议有效期内各项金融服务上限公平合理。
(三)《关于在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金融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
映海信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海信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
效,运营正常,资金充裕,本公司与其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因此,我们建议独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以批准《金融服务协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马金泉 钟耕深 张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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