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德利: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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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利”、“公司”或“上市公
司”)新设子公司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能源”)拟以支
付现金的方式向宁波亚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亚丰”)购买其持有的
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锦科技”)36%的股权,并以现
金方式由安孚能源向陈学高出售所持安徽安德利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
利工贸”)100%股权,之后宁波亚丰将其持有的 562,553,100 股股份(占亚锦科
技总股本的 15%)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安德利行使(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安孚能源、标的公司、
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资产重组的其他
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
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安徽安德利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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