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莱英: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股息政策》(H股发行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1-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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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股息政策
                 笫一章 目的
   第一条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
管治守则>及<企业管治报告>》、《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H
股发行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
管要求的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旨在载列本公司就宣派、派付或分发其纯利予本公司股东作为
股息时拟应用的原则及指引。
                笫二章 原则及指引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采纳的股息政策为,在建议或
宣派股息时,本公司应维持足够现金储备,以应付其资金需求、未来增长以及其股
权价值。
   第四条 本公司没有预先厘定的派息率。
   第五条 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
实行合理的派息政策。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所有适用法规及以下第七条中的因素,本公司的
股息分派由董事会酌情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在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董事会有权宣
派及分发股息予本公司股东。
   第七条 董事会在考虑宣派股息时,应同时考虑下列有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统称“本集团”)的因素:
    •   经营业绩;
    •   现金流及财务状况;
    •   营运及资本开支要求;
    •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厘定的可供分派溢利(以
 较低者为准);
    •   市场状况;
    •   本公司的业务战略及预测;
    •   本公司的合约限制及责任;
    •   税项;
    •   监管限制;
    •   现金需求及可动用性;及
    •   董事会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适用规定,本公司
只有在作出以下拨备之后,方可分派股息:[请德恒团队审阅并确认]
    •   弥补累计亏损(如有);
   • 将相等于本公司按中国会计准则及规定厘定的税后收入的 10%拨入法
 定公积金;及
    •   根据股东大会上本公司的股东批准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拨款。
   第九条 视乎本公司及本集团的财政状况以及上述条件及因素,董事会可在财
政年度或期间建议及/或宣派下列股息:
    •   中期股息;
    •   年度股息;
      •   特别股息;及
      •   任何董事会认为合适的纯利分发。
  董事会作出以上建议及/或宣派股息事项后,应当按规定对股息宣派事项进行
公告。
  第十条 任何股息宣派及派付均须由股东大会批准,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
准的任何股息宣派及派付不得超过董事会建议的金额。
  第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可以合适的形式宣派及派付股息,包括现
金或代息股份。
  第十二条 任何在适用的有关时效期限届满后未被领取的股息应根据《公司章
程》或所适用的规定被本公司没收。
                   笫三章 政策检讨
  第十三条 董事会将在有需要时检讨本政策。
                   笫四章 监察及报告
  第十四条 本政策的摘要将于本公司的年报内披露。
                    笫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政策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或与本政策生效后现时有效或不时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
政策,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政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于本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政策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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