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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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
(以下简称为“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
为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
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本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
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证 券 日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二)14:30 在湖南省
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紫竹路南侧)艾华集团办公楼 1 楼第 2 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6 日 9:15—15:00。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3.7524%。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
份 253,753,5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3.3994%,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
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1,413,055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53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
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须回避表
决的股东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部分议案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采取了累积投
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表决情况:同意 191,906,1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王安安女士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3,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情况:同意 255,166,5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3,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艾立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 255,166,5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3,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选举王安安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55,166,5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3,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选举艾亮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55,166,5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3,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选举陈晨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55,166,5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3,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艾立华先生、王安安女士、艾亮女士、陈晨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肖海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55,166,5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3,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选举邓中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55,166,5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3,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选举黄森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255,166,5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3,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肖海军先生、邓中华先生、黄森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赵新国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255,165,2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1,7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选举许雷冰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255,166,5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13,0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赵新国先生、许雷冰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
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丁少波 经办律师: 熊洪朋
经办律师: 陈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