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海科技: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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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93      证券简称:奥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1-103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银园街 2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76,021,54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900%。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41,44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41,54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1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41,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了本次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347,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39%;
   反对 74,1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6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4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6443%;
   反对 74,1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355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6,016,1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
   反对 5,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6,1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2133%;
   反对 5,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86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5,972,4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21%;
   反对 49,1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4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3053%;
   反对 49,1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694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东莞市奥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合法,会议形成的《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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