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森: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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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45            证券简称:木林森              公告编号:2021-068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0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26,310,7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373%,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693,01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939%;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3,295,7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243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
   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3,295,7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34%。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理
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
务所的代表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726,283,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3%;
反对 2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33,268,6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186%;反对 2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1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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