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阳煤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本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发生
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交易发生情况的议案》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专此。
(此页无正文,为《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端生(签名) 李德宝(签名) 裴正(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