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62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
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近日收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现将具体情
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申请人: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被申请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有关诉讼基本情况详见公司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2021-05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中金通合”)于诉讼中
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新潮能源停止执行 2021 年 7 月 8 日作出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
(2021)京 0105 民初 67152 号,认为案涉股东大会存在并未以有效的公告方式
通知全体股东、召集程序存在具有瑕疵的可能性,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会给
中金通合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造成当事人间
利益显著失衡、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金通合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
规定,并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执行 2021 年 7 月 8 日作出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北京中金通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
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积
极采取措施,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 海 证 券 报》、
《中 国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
《证
券日报》
、《经 济 参 考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
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