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2021 年 11 月 16 日经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广东韶钢
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股东大会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
纵等违法活动。
第三条 股 东 大 会 由 全 体 股 东 组 成 。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如下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五)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
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
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临时股东大会
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为 7 人的 2/3 人数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报告中国证
监会广东证券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本部所在地
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在公告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本公司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本公司召开的
股东大会。
第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
第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并缴付合理费用,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第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
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在册
的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及会议期限;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
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
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期限和地点
进行股东登记,未进行股东登记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
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总经理)
、高级副总裁及副总
裁(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邀请年
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
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
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在与选举董事相关的股东
大会上增加董事候选人发言环节,由董事候选人介绍自身情
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加强候选董事与股东的沟通
和互动,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自行要求回避的,由该
关联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申请,董事会决定;
(二) 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的,由公司或
其他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五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总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监
事候选人还应表明具有任职资格并愿意接受提名人的书面承
诺书。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 5%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先由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通过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
先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直接进入监事
会。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以上(含 2 名)董事或者监事进行表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 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董事、监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有的
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董事、监事数之
积。
(二) 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
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
总票数。
(三) 根据规定,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因
此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票数在投票选举中,要遵循上述规定。
(四) 股东大会依据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多
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还必须
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
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
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
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
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以及国家
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并参照国家监管机关
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所颁布的规范意见办理。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
要,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
股东大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七十条 本规则中,
“以上”、
“以内”含本数,
“不足”、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