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钢松山: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1-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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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 2021 年 11 月 16 日经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广东韶钢松山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
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体监事。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四条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监事选举采取累积投票制。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一)公司董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兼任监事。
  (二)《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
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
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
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 对 董
事 会 决议 事项 提出 质 询或 者建 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七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六)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
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
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专人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的报告;
  (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
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
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公司的财
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
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
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害或者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当
分别提前10日和2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
告知董事会秘书室是否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
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
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天送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
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
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
定一名监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
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二十五 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
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
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
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
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会或职代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
会议记录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董事会秘
书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主席指定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应
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董事会秘书可
以委托董事会秘书室代为保管。
            第五章   监事会提案
  第二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董事会秘
书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公司的监事和其它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
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
理后交主席审阅,由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主
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
应。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
有关人士。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
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情
况,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或签字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
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
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且
签字同意该决议的监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
式作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
受托监事姓名;
  (三)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
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
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三十五条   会议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
料,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保管。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监事会的决定在
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
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
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少于”、
                            “低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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