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1-062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
莞美盈森”)、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美盈森”)、苏
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美盈森”)、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
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美盈森”)、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莞美芯龙”)、安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徽美盈森”)、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美盈森”)、
湖南美盈森实业有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
谷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限
公司、涟水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25,000 万元的银行
融资业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自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
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2021 年 5 月 20 日分别刊载于《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29)、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1-041)。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在深圳完成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编号:平银战金五综字 20210810
第 001 号)的签署程序。公司综合考虑实际经营需要,同意将部分授信额度转授
信给下属子公司东莞美盈森、苏州美盈森、重庆美盈森、东莞美芯龙、安徽美盈
森、成都美盈森和长沙美盈森使用,并为上述转授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
东莞美盈森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深圳完成了《综合授信
额度合同》(编号:平银战金五综字 20210810 第 002 号)的签署程序,获得了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授予的人民币 9,000 万元整的综合授信额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美盈森因经营需要,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申请融资额度 5,000 万元整。公司为上述融资额度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深圳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完成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编号:SZ10(高保)20210027-11]的签署程序。
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沙美盈森因经营需要,向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分行申请授信 2,000 万元整。公司为上述授
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深圳与华融湘江银行湘江新区
分行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华银新(宁乡支)最保字(2021)年第
(021)号]的签署程序。
公司最新一期对东莞美盈森的担保额度为 60,000 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前,
可用担保额度为 18,000 万元,本次担保后(截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可用担
保额度为 4,000 万元。
公司最新一期对长沙美盈森的担保额度为 15,000 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前,
可用担保额度为 5,000 万元,本次担保后(截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可用担
保额度为 3,000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注册资本:67,500.25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大东路 627 号 2 号楼 101 室
经营范围:轻型环保包装制品、重型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的
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纸制品、纸
玩具、木制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
口除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物业租赁;产品质量检测服务;
销售:水性涂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司。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 181,742.13 177,372.72
负债总额(万元) 91,798.48 84,288.56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27,813.29 30,849.26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91,798.48 82,861.76
净资产(万元) 89,943.66 93,084.16
资产负债率 50.51% 47.52%
项目 2020 年度(经审计) 2021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 153,344.29 108,383.18
利润总额(万元) -1,057.05 -2,406.86
净利润(万元) -1,082.10 -2.237.11
东莞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注册资本:30,556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永佳路 9 号
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办公家具生产;展台制作;家具生产、加工;书架生产、加工;密集架生产、加
工;纸和纸板容器制造;纸制品加工;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司持有长沙美盈森 4.91%股权,深圳市中大华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长沙美盈森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 38,475.45 37,038.64
负债总额(万元) 12,438.38 12,110.47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2,000.00 2,000.00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11,829.70 11,445.81
净资产(万元) 26,037.07 24,928.17
资产负债率 32.33% 32.70%
项目 2020 年度(经审计) 2021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 7,186.46 6,716.58
利润总额(万元) -792.86 -1,108.49
净利润(万元) -792.86 -1,106.14
长沙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具体情况
(一)《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平银战金五综字 20210810 第 001 号)
及《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平银战金五综字 20210810 第 002 号)
授信人(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转授信人(债务人):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综合授信额度暨主债权本金最高额(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玖仟
万元整。
(2)担保方式:保证人对债务人在授信额度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
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和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授信额度期限(被担保主债权发生期间):自 2021 年 11 月 15 日起至
(4)保证期间:从具体业务授信合同生效日(2021 年 11 月 15 日)起直至
该具体业务授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SZ10(高保)20210027-11]
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及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基于主合同发生的
债权。
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
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
他所有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
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
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
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2)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债务人分
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
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
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华银新(宁乡支)最保字(2021)年第
(021)]
债权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
债务人: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其中,担保的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债权人与
债务人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本外币贷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
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
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
(1)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
债权在上述期间(2021 年 6 月 2 日至 2022 年 6 月 1 日)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已经发生。
(2)本条所述债权,包括且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实现债权和保证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
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以及其他所
有应付费用(如有)等。
(3)本条所述债权本金,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
金,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
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债券注册/备案金额等。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实现债
权和保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
拍卖费、变卖费、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如有)等。
(1)若主合同为贷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
后一笔贷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的,则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
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
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
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
民币 22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46.54%。
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8,000 万元(含上述
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22.34%。公司
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
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相关担保及授信合同。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