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生物: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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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博雅生物制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作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根据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情况择优选择购
买,实际购买金额合计不超过 300,000.00 万元,公司已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
度,其风险可控。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00 万元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
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根据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情况
择优选择购买,实际购买金额合计不超过 90,000 万元,公司已具备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其风险可控。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9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章卫东
  黄华生
  赵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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