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锋龙股份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1H1499 号
致: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锋龙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锋龙股份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锋龙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锋龙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出席了锋龙股份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
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发布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
开十五日前在《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等指定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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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摘要的议案》;
案》;
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
日以及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等。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梁湖工业园区倪禄路五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1 月 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
间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以及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 6 名,持股数共计 9,862,265 股,占锋龙股份总股本的
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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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
责。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
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锋龙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以下无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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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1H1499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
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章靖忠
承办律师:
邱志辉
承办律师:
王泽骏
承办律师:
朱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