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桑达A: 配套融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1-11-1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深桑达”)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购买中国电子
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96.7186%股权(“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
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本所已
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出具了《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桑
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11 月 22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出具《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
书》”)。本所现就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明确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核查意见》《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标的资产过户的法律意见书》《实施情况的法律意
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
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
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交易有关事
项向相关各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
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意见和结论的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
业文件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发行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发行相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文
件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深桑达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深桑达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审
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发行的相关各方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上市公司
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的提案》《关
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预案〉及其摘要的提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
议。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更新后)的
议案》《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监事
会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更新后)的
提案》《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提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提案。
了《关于不调整本次购买资产对价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议案进
行了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
见。
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的提案》《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的提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了《关于延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配套募集资金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了《关于延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配套募集资金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二)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中国系统的相关股东共 15 方。其中 1 名为自然人股东,
无需履行批准程序;其余 14 名非自然人股东已分别履行了相关批准或授权程序。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决议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
方均已按其各自决策制度的规定就参与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
的批准或授权程序。
  (三)目标公司
交易所需的全部协议、承诺、声明文件。
《公司法》和中国系统章程就本次交易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四)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备案及批准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以 2020 年 2 月 29 日为评估基准
日的《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0]第 010155 号)之评估结果已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在国务院国资委完成备案。
  国务院国资委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出具《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重组和配套融资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0]459 号),原则同意深桑
达本次重组并配套募集不超过 200,000 万元资金的总体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
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1018 号),核准深桑达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有限合伙)发行 35,581,603 股股份、向横琴宏图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
行 35,581,603 股股份、向横琴宏伟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 27,903,518 股
股份、向横琴宏景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 11,162,379 股股份、向横琴宏
达嘉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 30,697,758 股股份、向德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 28,559,557 股股份、向深圳优点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22,324,758 股股份、向深
圳市总章隆盛实业有限公司发行 16,741,139 股股份、向珠海宏寰嘉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发行 7,240,725 股股份、向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发行 77,752,752 股股份、
向中电海河智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48,595,470
股股份、向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19,438,188 股股份、向工银金融
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48,595,470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深桑达非公开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00,000 万元。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已取得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批准和授权,
可以依法实施。
     二、 本次发行的过程和结果
     根据深桑达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主承销商”)
签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协议》,平安证券担任深桑达本次发
行的主承销商。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询价结果、定价和配售对象的确
定及缴款和验资过程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根据主承销商的电子邮件及快递发送记录等文件资料,2021 年 9 月 29 日,深
桑达和平安证券向 100 名投资者发出《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认购邀请书》
(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文件。根据主
承销商提供的《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
上述投资者包括截至 2021 年 9 月 22 日深桑达股东名册前 20 名股东中剔除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深桑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
销商及与上述机构、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后的 11 名股东、23 家基金管理公
司、13 家证券公司、6 家保险机构以及 47 名其他类认购意向投资者。自 2021 年 9
月 29 日至本次发行的申购日(2021 年 10 月 11 日)9:00 期间,有 1 名投资者表达
了认购意向,深桑达和平安证券向该名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
件。
  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由于获配投资者认购资金合计尚未达到本次拟募集资
金总额,配售股份数量尚未达到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且有效认购对象数量不
足 35 名,深桑达和主承销商协商后,决定对认购不足的部分进行追加认购。2021
年 10 月 11 日,深桑达和主承销商向首轮发送《认购邀请书》的 101 名投资者以
及新增的 5 名认购意向投资者发送了《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追加认购邀请
书》及其附件《追加申购报价单》,继续征询追加认购意向。
  上述《认购邀请书》和《追加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包括)、
认购相关安排、认购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
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申购报价单》和《追加申购报价单》主要包括认购
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按照深桑达最终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和时
间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
  经核查,本所认为,上述《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
单》《追加申购报价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桑达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的作为本次非公开发
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2021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00-12:00)内,上市公司及平安证券共收到《申购报价单》11 份,均为有
效申购报价,具体申购情况簿记建档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申报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河北京安生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14.97     6,000
                公司             14.96     6,000
       天津华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
        人和晟 3 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广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息技
            (有限合伙)
  本次发行的追加认购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2 日 9:00-17:00,在追加认购期间,
上市公司和平安证券共收到《追加申购报价单》6 份,均为有效申购报价,具体申
购情况簿记建档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申报价格(元/股) 申购金额(万元)
       三和创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
             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
               资基金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
        聚开阳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发行有效申购的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
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符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
请书》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深桑达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的作为本次非公
开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三)本次发行的定价和配售对象的确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及深桑达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
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
与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
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确定。根据《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
行期首日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的 80%,即 14.96 元/股。
      根据簿记建档情况,深桑达和主承销商按《认购邀请书》载明的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等原则,并结合募集配套资金总额要求,最终确定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格为 14.96 元/股,发行股份数量为 67,513,362 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获配投资者、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获配投资者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河北京安生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天津华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人
           和晟 3 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广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息技术
                  合伙)
        三和创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
                 券投资基金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金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聚
           开阳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67,513,362   1,009,999,895.52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上述发行过程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配套资金总额
等发行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桑达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四)缴款和验资
  根据主承销商的电子邮件及快递发送记录等文件资料,截至 2021 年 10 月 13
日,深桑达、平安证券向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了《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
套资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就认
购款缴交等后续事宜通知全体发行对象。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出具的《验资
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888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10 月 15 日,
由主承销商开立并管理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收到深桑达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 1,009,999,895.52 元。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出具的《验资
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G11887 号),经审验,截至 2021 年 10 月 19 日,
深桑达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7,513,36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4.9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09,999,895.52 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中新增股本为人民币 67,513,362.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932,894,540.77 元;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138,744,840.00 元 , 累 计 股 本 为 人 民 币
    经核查,本所认为,《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发行对象已按照《股份认
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约定的时间缴纳其应予缴纳的认购款项。
    三、 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深桑达和平安证券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等文件,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共
计 16 名投资者。根据深桑达和平安证券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
购材料并经核查,前述认购对象均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或合法存续的企业,具有认购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未
超过 35 名。
    (二)认购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深桑达和平安证券提供的簿记建档资料及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承
诺函等文件,并经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等公开渠道,本次发行的认
购对象的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三亚高福投资有限公司、河北京安生物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德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能源集
团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广
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息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洪仲
海和田新铭均以其自有或自筹资金参与认购,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因此不需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
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备案程序。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
理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其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登记备案程序。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天津华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人和晟 3 号证券投资私募
基金、三和创赢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三和创赢战略投资 1 期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聚开阳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广东融创岭岳智能
制造与信息技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其均已按照
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登记备案程序。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重组报告书》、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及承诺函、深桑达提供的书
面说明等文件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深桑达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股票上市规则》
项下的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深桑达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
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
议安排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深
桑达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深桑达本次发行已取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可以依法实施;本次发行的相关《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
单》及《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
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深桑达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深桑达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涉及的新
增股份登记手续,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向深交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龚牧龙
                             ______________
                                 张   莹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国黄金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