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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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律 意 见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李泽春律师、冯楠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
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1年10月
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5日9:30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号红塔大厦19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
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李石山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800,697,528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763%;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19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368,866,73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220%;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17,401,741 股,占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91%,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关于审议公司监事会主席薪酬的议案》《关于审议上海红塔众鑫企业管
理有限公司申请和使用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共四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
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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