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
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
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列席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议以及其他综
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并可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由证券部协助处理。监事会印章由监事
会主席负责或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
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的事项。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
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所提议案不
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人或机构提
出。
第六条 议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
席: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
至少十日和二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会议中提出未收到会议通
知的异议的,应视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通讯、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召开,但需书面出具表决票。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
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
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
以撤换。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
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证券部工作人员(或会议记录人)应当对现场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当参照上述
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
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
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
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负责制
订和解释,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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