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电力: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11月15日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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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可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
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
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党委会提议时
  (七)总裁提议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
券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经办的重要事项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应按相关审议权限将有关提案提请公司党委
会、总裁办公会同意后,交董事会秘书初审;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
定和要求对提案初审通过后转呈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
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
主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应当分别提前
至少十日和二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
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或短信、微信等其他方
式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二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
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
                             --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
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
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
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由会议主持人向董
事会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
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
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
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
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
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
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以传真、电子邮件、
微信、QQ、电子签名软件等方式提交的有效表决票。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
见。
                              --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
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部、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
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
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
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部有关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
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
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
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
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
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
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
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
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
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
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
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
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
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情况;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八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证券
部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
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会议的通知情况;
  (三)会议应参会董事人数、实际参会董事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如有);
  (四)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五)说明经会议审议并表决的议案内容,并说明表决结果;
  (六)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七)其他应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
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
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
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
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
行。本规则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负责制
订和解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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