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11 月 15 日 8 届 11 次董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
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章程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
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
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部具体承
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
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证券部及董事会
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九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
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
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对外投资部门对董事会秘书有配合的义务,以确保公司
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
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
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
司及时、准确的进行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等中介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股东大会在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
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
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公司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
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由董事长或董
事会秘书签发;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由监事会主席
或董事会秘书签发;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公司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
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司披露的,
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审核,再提交公司总裁审核,最后提交公司董
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5)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
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再提交公司总裁审核同意,
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第五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负责将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资料提交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由上市部主管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相关公告及需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上传至交易所信息公告小组,并将需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的文件发给指定媒体。最后将相关材料发至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备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
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
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由总裁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
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协调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
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
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
议文件和资料。
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要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
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
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其他机构及
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
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监管
机构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
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海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
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会报告公司经营及对外投资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
况,总裁或指定负责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
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承担相应责任。
裁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
情况。子公司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
应责任。子公司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六条 董事的责任:
l、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
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
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
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
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监事的责任:
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
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本所
报告。经本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项的相关附件交与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
通知董事会。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
访接待机构,联系地址:广西贺州市松木岭路 122 号桂东广场 17 楼;邮编:542899。
第七十二条 股东咨询电话:0774—5297796;传真:0774-5285255。公司网址:
http://www.gdep.com.cn,董秘电话:0774-5297796;电子邮箱:600310@sina.com。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一的;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