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提
前审阅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现发表以下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向潍坊森达美西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达美西港”)提供财务资助能
够满足其日常经营资金需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森达美西港项目的运营,有助于森
达美西港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在保证所获得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该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孙剑非 尹美群 杨彪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