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1 证券简称:洪城环境 公告编号:临2021-086
债券代码:110077 债券简称:洪城转债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洪城转债”2021年度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9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1年11月22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年11月22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587号文核准,江西洪城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发行可转债1,8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
规模为180,000.00万元,并于2020年12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债券简称为“洪城转债”,债券代码“110077”。洪城转债将于2021年11月22
日开始支付自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江西洪城
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
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6%、第四年0.8%、第五年1.5%、第六
年2.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
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即2020年11月20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1月26日,即募
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
止,即2021年5月26日至2026年11月19日止。
润分配方案,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6.71元/股。
“稳定”;“洪城转债”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AA+”。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洪城转债”第1年付息,计
息期间为2020年11月20日至2021年11月19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20%(含
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
税)。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
受本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约定,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
除息日及兑息发放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1年11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洪城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前第二
个交易日16:00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
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
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换公司债
券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2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16元(税后)。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
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
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
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
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
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
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
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茵路1289号
联系人:邓勋元
联系电话:0791-85234708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三楼
联系人:赵志丹、包建祥
联系电话:021-3338861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68870204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